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302民初12175号
原告:XXXX,女,汉族,XX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X市XX区XX镇XXX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省XX市XX区XXX镇XXXXX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X市XXXXXXXXXXXX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诉被告XX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树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宝、陈昊,被告单夫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XXXXX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XXXXX由被告抚养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长女XXXXXX抚养费2000 元用于治疗发育迟缓问题(自离婚之日起至满 18周岁之日止);
四、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省XXX市XXX区XXX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产(鲁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号);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 2017年9月27 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双方育有长女XXXXX,于 2022 年育有次子XXXX。双方婚姻关系之初尚可,但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和子女漠不关心且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因此双方感情不和,后又因女儿XXXX存在发育迟缓问题且治疗花费过大,原、被告双方更是经常吵架,导致原、被告双方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无任何和好可能。据此原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XX辩称,一、原告起诉离婚条件,原告与答辩人夫妻感情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与答辩人经相亲认识走进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一儿一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与答辩人仅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贵院审慎处理,从给双方的儿女一个完整家庭的成长环境来充分考虑。二、原告主张家庭暴力依法不能成立。在原告与答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并不具备家庭暴力中最本质的“控制”目的,使用的手段仅是双方争吵、协商,纠纷发生时双方均有动手,造成了双方身体上不同程度的伤害,此争执双方仅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纠纷,并非原告所述的家庭暴力。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 2017年9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8年4月22日生育女孩XXXXX,于 2022年1月14日生育男孩XXXXX。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XXXXX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XXXX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夫妻间及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并非不可调和,不足以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只要原、被告互相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注意处理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且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故对原告XXXX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XXXX与被告XXXXX离婚
案件受理费 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云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