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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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杨云宝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0日 1354人看过 举报

2025-04-10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川1903民初2450号

原告:陈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42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省XXX市XX镇XXXXXX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男,生于XX年X月XXX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省XX市XXX区XXX镇XXXXXXXX号。

原告陈XXX与被告沈XX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陈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购车款 38240元及利息(利息以3824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在2022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车辆买卖价格及车款偿还方式。2022年10月20日原告将约定的车牌号为 XXXXXXX长安汽车过户给被告指定第三人名下。原告将车辆过户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分期款项,所有款项至今都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利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XXXX下欠原告陈XXX货款 37740 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8240元,2024年4月30 日前支付10000元,在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9500元;若被告XXX若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XXXXX可就下余未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若被告沈XXXX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自愿向原告陈XXXXX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三、原告陈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372元,由被告沈XXXX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云宝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买卖.......等重大民商事诉讼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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