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京0491民初9306号
原告:XXX,男,1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XX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上海XXXXXX律师。
被告:北京XXXXXXXXX公司,住所地XXX市XX区XXXXX街 。
法定代表人: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华,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与被告北京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宝、刘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摄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2.依法判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务作权/原告使用XXXXXXXX专业软件绘制诉美术作品并在XXX网站有次公开发类,理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XXXX”上发表了题为“【XXXXX】重庆XXXXXXXXXXXX”的文章,文章内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31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原作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故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图片均已删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XXXXX公司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共向原告XXXXXX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000元;
二、原告X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XXX承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本院子以确认后即有法律效力
杨云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