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通过微信签订的冷冻猪副食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履行向原告提供货物的义务。本案被告于收取原告定金及货款后,虽然向原告发送了符合数量的冷冻猪腰产品,但所发送涉案产品并非双方约定的肥猪腰,且未能向原告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故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质量要求,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在与被告多次协商调换货事宜未果的情况下,现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货款、支付物流运输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杨云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