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临沂市费县某某木业板材厂诉请支付货款,杨云宝律师代理被告临沂某某木业厂,最终驳回原告请求,原告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杨云宝律师
发布者:杨云宝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6日 10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临沂市费县某某木业板材厂诉请支付货款,杨云宝律师代理被告临沂某某木业厂,最终驳回原告请求,原告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