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文广,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十号路蝶桥公寓5号楼4门401号。身份证号码:120102196504151914。
被告:徐嘉,男,女,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春竹轩7号楼402,身份证号码:1302231982102202438。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0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17年11月13日,原告给被告转款100000元,委托被告卖车,后迟迟没有消息。为此,原告找被告所要被告给生产厂商打款以及厂商给被告的收款凭据,但被告迟迟不予提供。原告无奈到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局天穆派出所报案,先公安部门认为,此案属于民事纠纷。故此,原告起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 11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