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京琼,女,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杨庄镇大街1436号,身份证号码:131126198808016060,电话:18222342429。
被告: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沈小健。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广道南侧鑫嘉园37号楼-1-2012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017年7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应支付违约金79262元和2017年7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违约金6007元,共计85269元);
3)要求确认原告已经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所有费用交给了被告;
4)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给原告补开房屋交款的尾款发票、房屋面积差发票、房屋契税完税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缴费单发票。
5)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办理产权登记之日止,按原告已付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房屋买卖关系,2016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广道南侧鑫嘉园37号楼-1-2012号房屋,合同总价款为690491元。当时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应该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但截至到2019年12月1日,原告才通知可以交付房屋。因此依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违约金79262元,依据合同第五条一款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违约金6007元,共计85269元。依据合同第十二条3款的约定,被告应该在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此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只能起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