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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思路(没有结算工程款)

发布者:赵军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1日|分类:工程建筑 |605人看过


   案件思路(没有结算工程款)

第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1)我原先认为我们已经结算,因为我提供的结算复印件是李五的签字,现在李五不认可该签字的真实性,又不提供该结算的原件。我也就只能认定没有结算,根据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没有结算,就不存在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根本就没有查,就依据法律的一般规定,武断的判决认定该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明显是枉法裁判。

   2)刘秀斌后来起诉了和顺景盛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案件中申请法院做了评估结算,在2015年我知道以后,就起诉各被告找他们要款了。他们不给我,我马上就诉讼了,这也可以证明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第二: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楚。

   1)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该人工费用是否结算,表达模糊,因为结算与否是建设施工合同诉讼时效的关键点,都没有查清是否结算,更不能提没有诉讼时效了,希望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给予查明。

  2)一审法院更没有查清原告在这个工程上施工到什么时间,施工了那些项目。

第三:一审法院遗漏案件当事人,请求追加刘秀斌为本案被告。

   在本案中,因为李五与刘秀斌是合伙关系,在原告施工结束之后,双方的合伙关系依旧存在了一段时间,因此有义务给付原告费用。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只是把刘秀斌列为第三人,应当列为被告。这是法律规定的法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四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中原告是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提起的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要求二审法院列刘秀斌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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