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爱磊|时间:2022年08月22日|3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设工程项目的泥工承包方,三被告合伙一起从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项目的泥工工作。2015年11月份,被告方又将其中部分泥工的劳务工作交由原告的班组进行作业,原告也按照工程进度于2016年6月份做完了泥工工作。期间,被告方只是向原告班组做小工的民工发放了部分点工工资(被告方先发给原告,原告再发给其班组人员),之后被告方又支付了55,000元工资,但是被告方却没有付清仍拖欠的剩余140,317元工资。经原告催讨,直到2020年1月22日临近除夕之日,被告方三人才在原告出具的拖欠民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共欠晏细牙工钱140,317元”,该表明确记载了原告及其泥工班组人员被拖欠工资情况。被告方签字确认之后,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支付,原告方也多次向被告方索要无果,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40,317元整,并支付利息9220元(自2020年1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暂计算至2021年8月23日,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总计149,537元;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是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农民工要用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