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和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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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和岸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X,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四川XX律师。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4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雷XX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沿本市天彭镇天府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朝阳,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雷XX血液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雷XX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雷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X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雷XX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杨和岸,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