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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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详解——婚姻家庭编<十>

发布者:顾斌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43人看过


婚姻家庭编——其他亲属关系

 

有顾律,没顾虑!

大家好,我是顾律。

 

继续为大家讲解其他近亲属关系,内容相对较少,也比较简单。

 

婚姻家庭编——其他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该法条规定的是祖孙之间的抚养以及赡养义务。

 

未成年人与老年人都属于法律特别关照的主体对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这也符合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家庭生活伦理一以贯之的要求。家庭生活承担着养老育幼的责任,一旦出现父母双亡或者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祖孙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便成为最密切的家庭关系。祖孙之间的相互扶助,既是尊老爱幼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当然,需要履行该法条义务的前提是,未成年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老人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综观该法条,始终强调了一点,那就是,承担责任的一方需要有负担能力”。隔代之间的法定扶助、抚养义务,需要以能够负担的起该义务的物质条件为基础。而且这个物质条件也有一个限定条件,那就是必须在满足自己和第一顺位抚养权人的基本需求之后仍有余力。也就是说,在满足自己和配偶、父母、子女的生活支出、医疗、教育需求之后,收入尚有剩余,则应当负担抚养、扶助隔代血亲的义务。

 

另外一点,享有该扶养权的隔代亲属必须是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认定,在前面的篇章中已经有所介绍,不再累牍。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该法条规定的是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以及赡养义务。

 

整体而言,立法意图与上一条法律规定是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其意义可以参照上条。

 

下一篇开始介绍婚姻家庭编的又一重头戏——离婚。离婚,是婚姻关系法律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关涉众多,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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