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几个当事人跟我咨询,男孩子问我:“郭律师,我跟我女朋友分手了,我送给她的车,还有8.8万彩礼我想要回来,她不给我,我能不能起诉她?”
女孩子跟我咨询:“郭律师,我跟我男朋友分手了,这个小气毛,让我把谈恋爱时候买给我的首饰,包包,都还给他,还说不还就等着吃官司。他怎么不想想我还为他流过产呢!我该怎么办啊?”
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追求女方,赠与大量的贵重红包、礼物或者汽车钱财等等,那么在分手后需要返还给对方吗?这个问题很具有普遍性,
今天,郭律师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跟大家讲讲这个事!
徐女士称自己在杭州被一个来自山东小县城的男人狂追,相处2年,2019年10月分手。提到这个男人,徐女士撇了撇嘴,言语中充满了不屑。徐女士170cm身高,这个男的只有165cm,矮她一头。徐女士26岁,这个男的足足大她11岁。
硬件方面都不行,明显配不上人家杭州姑娘,可是这个男的有钱,是开公司的。为了追女友花钱特别大方。一笔一笔的红包小的也有5000,多的就是几万,把姑娘哄得心花怒放。38万的宝马眼皮都不眨就送给了女孩,对于这样的大方男友,女孩子不可能不会心动吧。
然而相处了两年,两人因种种原因还是分手了。没想到男友分手后的一个骚操作把姑娘给气炸了,男友要求女友把恋爱期间赠与的钱财共计86万全部返还,女友不答应,男方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女方认为,恋爱期间我付出了青春和贞洁,这些都不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呀,难道就这么被人白睡了。
你还真别说,这姑娘真的就是让这个男人给白睡了!山东招远当地法院审理了这起“分手后男友要回86万彩礼”的案件。
按照徐女士的意思,这些钱都是俞先生主动为她花的,不管是之前给她的红包还是给她购买的宝马车,都是俞先生主动的,而不是她要求的,所以她不需要还钱。
在二审的时候,俞先生提供了一个新的证据材料,这个证据是两个人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里显示俞先生在与徐女士聊天的时候,有称她的母亲为丈母娘,并且还说跟丈母娘见面给个红包,以后提亲要准备更大的红包。
而法院见到两个人之间这样的聊天记录后,就认为俞先生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徐女士谈恋爱的。在法院看来,如果两个人之间表达爱意,一般都不会有这么大红包,而俞先生在与徐女士交往的时候,每次的红包都是数千元,最高都给她转账十一万,所以这并不是普通表达爱意的红包。
因此二审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定这些财产属于彩礼,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因此驳回了徐女士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她返还给俞先生84万元。
一对一法律咨询,请添加郭律师微信:15190225089
这就不得不说说,结婚不成就得返还恋爱中赠与的大额财物有法律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因此相比一般的财产赠与,彩礼多了赠与的目的,当这一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返还彩礼。
恋爱中的一些大额赠与,特别是已经跟自己收入不太相称的金额,就很容易被认定成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旦结婚不成,分手时,男方自然可以要回。
如果小额的赠与,比如1314元,520元这种红包,或者吃饭,买护肤品等等也属于为增进感情的消费,则不需要返还。
俞先生疯狂砸钱,在恋爱中敢下血本,实际上人家老奸巨猾,对于法律早已烂熟于胸,在法庭上,余先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用于证明徐女士在恋爱期间多次暗示或索要钱财。而余先生声称徐女士该部分钱财是为了缔结婚姻的,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徐女士和于先生并没有结婚,那么条件没了,赠予当然也就不成立了。
我们暂且不对男方的人品和道德进行评价,我们仅仅谈法律问题。法院判决的其实只是将5200元以上的红包才算作附条件的赠与才被认定为彩礼的,所以法律保护的是公序良俗和道德的底线,打击的是显失公平和不劳而获。
近些年来很多女生都觉得男方在恋爱中,花钱天经地义,花的钱越多代表越喜欢。这样一来,女生就会觉得通过青春和美貌就可以换来财富,男生则认为通过砸钱就会获取爱情,如此扭曲的价值观,绝不是法律所提倡和保护的。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爱情中更不可能有简单的捷径。我们呼吁在爱情自由的大前提下,女性应当保持自己的经济独立。因为每一个不劳而获的句号后面都可能潜藏着一个深坑。
最后,送大家一张图片小贴士,相信聪明的你,一定能参透各种玄机。
一对一法律咨询,请加郭律师微信:151902250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