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情况:房产证上写明女方占99%的份额,男方占1%的份额,那么如果将来他们离婚的话,会按照这个登记的份额来分割房产吗?看似简单的一个问题,实际上在法律界,争议非常大。
有人认为:不应该简单地按房产证上的比例分割,登记行为并不是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应该从出资、家庭贡献上等多方面考虑,一刀切不太合适。理由是:
有很多婚后买的房子,只登记在了男方或者女方一个人名下,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就要认定为属于他(她)的个人财产了呢?是不是离婚时配偶就完全分不到了呢?
还有人认为:应当按照房产登记时确定的比例分割房产,既然登记时明确了各自所占的比例,就属于已经确认了各自的份额。理由是:
如果不按登记的份额来分割,为什么还要在登记时确定份额呢?这样登记还有什么用处呢?难道你不知道1%和50%的不同吗?
关于这样的案件,有很多法院持完全不同的观点,也导致了很多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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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李艳(化名)和刘军(化名)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李艳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李艳和刘军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李艳和刘军名下,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李艳占99%的份额,刘军占1%的份额。后来,两个人因为感情不和,李艳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李艳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刘军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李艳、刘军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李艳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李艳支付刘军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李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这套房屋是李艳和刘军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李艳和刘军离婚,房屋归李艳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李艳支付刘军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李艳归还。
郭律师建议
其实,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候,如果想按照一定比例登记为按份共有的话,一般情况房产交易中心会要求双方签署一份协议,以此作为登记按份共有的依据。如果有这份协议在手,主张按比例分割的一方,就可以以此作为证据,表明双方已有约定在先了。
但是,如果房产登记部门没有要求备案这类协议怎么办呢?提醒各位:对于登记份额多的一方,如要避免离婚时少分的风险,正确的做法是: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好各自的份额,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份额被对方瓜分的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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