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一般都会约定财产的分割问题。比如房子归一方所有,另外一方要配合办理产证去名的手续。再比如,一方要给另一方补偿款多少多少等等。凡是涉及到需要一方支付或者配合办理的情况,基本上都会存在违约的风险和可能。
怎样降低对方违约的风险呢?一般最常想到的办法就是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一旦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那么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离婚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能像经济合同那样约定违约金吗?约定了违约条款能具有法律效力吗?这是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我的时候都有过的疑问。
下面,郭律师就给大家从法律的角度详细分析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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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 of 2021
以案说法
蒋某与杨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约定如下:”离婚后房屋和车辆贷款由杨某支付至蒋某账户,如逾期,杨某赔偿蒋某2万元滞纳金。”后因为杨某多次逾期打款,导致房贷和车贷均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但是并未体现在蒋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江某起诉至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双方约定,如杨某逾期支付,杨某赔偿蒋某20000元滞纳金。但根据审理查明事实,未对蒋某个人征信造成影响。考虑到我国立法对于违约金制度的设置采取“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违约金主要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加之,蒋某未对其具体损失举证,结合杨某实际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综合因素,一审酌情认定杨某向蒋某支付违约金1000元。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蒋某支付违约金1000元。
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驳回蒋某的上诉请求。
律师解读
从上述案例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违约金的数额并不是你订多少,法院就支持多少的,这个情况跟商业合同的违约金情形相类似。
法院会考虑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协议履行的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予以调整。在个别情况下,甚至存在违约金条款直接被法院否定的案例。
因此,如何在离婚协议中设置合法有效的违约金条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建议事先征询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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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