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如果丈夫借钱还不上,或者做生意赔了,欠下的债务很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也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因为侵权而产生的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吗?配偶需要偿还吗?比如:
l 丈夫把人打伤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妻子有义务替夫还债吗?
l 美团外卖小哥为了赶时间,撞倒了老人,外卖小哥的妻子需要一起赔偿老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吗?
l 包工头工地上管理不善,发生火灾,将旁边的电器商场烧了个干净,这个赔偿责任包工头的妻子要一起承担吗?
下面,郭律师就以一个真实案例,来给大家讲一讲,因为一方侵权而发生的债务,配偶到底是否需要承担。
案例
案号:(2018)藏民终26号
余某挂名某公司承包了一处商贸综合楼建设工程,2008年12月25日,建筑工地工棚发生火灾,导致某贸易公司所有的一处电器仓库烧毁,经过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余某作为实际总承包人对此次火灾事故负领导责任。受损失的贸易公司于2010年8月起诉余某,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余某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8589159.13元。
在贸易公司起诉余某后3个月,即在2011年11月1日,余某跟妻子曾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店铺、汽车、公司股权等全归妻子曾某所有,曾某给余某600万元。所有债权归曾某所有,全部债务由余某个人承担。协议签订当日,曾某和余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贸易公司起诉余某获胜的案件生效后,贸易公司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余某名下无任何财产,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
贸易公司无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曾某和余某对贸易公司的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判令曾某对余某所负债务8589159.13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曾某辩称:原夫妻共同债务仅限于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之债,显然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曾某还陈述:2008年12月25日火灾发生时,曾某与余某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余某对外一切行为曾某并不知晓。
后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余某对贸易公司的债务8589159.13元为曾某和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曾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债务产生于曾某和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要看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余某作为建筑工程的实际总承包人承建工程的行为,属承包经营行为。虽曾某主张火灾发生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但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故余某上述承包经营行为的运行利益应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从上述法院的裁判观点我们可以得知:虽然曾某并未参与余某的侵权行为,也未直接造成火灾的损失,但是法院考虑到,余某的侵权行为是基于其承包经营所产生,经营的利益既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相应产生的债务当然应为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应当以相关利益的归属指向作为标准,重点考察基于侵权所欲取得的积极利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与“婚姻共同利益”密切相关。
郭律师解读
1、在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重点考察侵权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共同收益。例如:如果侵权人是在上班、处理家庭事务、送孩子上学、为治疗自身疾病购药、送岳母回家等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则法院倾向于将该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比如:妻子与别人发生冲突,丈夫出于保护妻子的目的而将别人打伤,这样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也当属夫妻共同债务。
2、若侵权人因纯粹个人原因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如帮朋友搬家、给祖母拜年、接送朋友,或者侵权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则法院倾向于将侵权之债认定为个人债务。
3、若侵权人驾驶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的货车、拖拉机、出租车、网约车等运营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因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享有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则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应该能够清楚:什么情况下的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情况下的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而本文开头郭律师提出思考题,相信大家也能有准确的答案了。
Q:丈夫把人打伤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A: 这要具体考察丈夫打人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如果不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只是因为与他人发生冲突而打人,则不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于。
Q:美团外卖小哥为了赶时间,撞倒了老人,外卖小哥的妻子需要一起赔偿老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吗?
A: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外卖小哥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责任,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