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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彩礼需要返还吗?最干货的司法实务问答

作者:郭莉婚姻律师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4次举报

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接触到当事人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咨询,比如:

  • 我们同居了两年多,还没结婚就分手了,我给她的彩礼能不能要回来?

  • 我们刚刚领证半年,准备要离婚了,他让我把彩礼还给他,我需要还吗?

  • 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分手后统统都要还给他吗?

  • 婚没结成,我可以把彩礼全部要回来吗?还是只能要回来一部分?这个比例有法律规定吗?

 

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对彩礼返还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对彩礼返还作出了规定,但该条过于简单,接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财产属于上述应当返还的彩礼范畴,也没有规定应当返还的比例,无法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下面,郭律师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讲一讲,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规则。

 

案例

原告戴某诉称,2014年4月,戴某和瞿某经介绍相识恋爱。在两人相处期间,戴某多次给付瞿某现金财物,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双方已分手,戴某请求瞿某返还312000元。

被告瞿某辩称,2014年两人相识,戴某主动给了瞿某30000元开童装店。2015年春节两人举行结婚典礼,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戴某给付的60000元彩礼已实际用于买家具、结婚用品以及共同生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68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瞿某向戴某返还110000元。

 

法官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瞿某是否应向戴某返还彩礼款项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对此问题,本案法官的裁判观点如下:

1、戴某主张给付瞿某首饰、手机、部分现金等其他彩礼,瞿某均不予认可,戴某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2戴某所支付资助瞿某开童装店30000元、购车款60000元及结婚彩礼金60000元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中国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给付款项以及车辆价值等综合分析,上述三笔款项应属戴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具备彩礼性质。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送给被告彩礼,双方建立婚约关系,现戴某与瞿某解除婚约关系致使其送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戴某所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3、戴某给付的结婚彩礼金60000元,虽然双方未登记结婚,却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女方过错致解除婚约,结合农村风俗习惯等情节,酌情确定瞿某返还该彩礼金中的20000元。

 

司法实务问答

Q:彩礼与恋爱时沟通感情的赠与有何不同?

A:根据民俗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结婚的意思已经明确。如果不是为了结婚,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相比之下,在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在日常相处中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小的财物,不具有缔结婚约的目的,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Q:恋爱时赠与的礼物哪些不应属于彩礼?

A: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作的赠与;2、男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可以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以及男方自身经济条件等综合酌情确定。

 

Q: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A:法官在认定为彩礼的范围以后,就会进一步考虑彩礼的返还比例问题,在确定比例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情况、过错程度、财产数额大小、双方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

 

Q:同居生活对彩礼返还比例的影响是什么?

A:当事人同居生活,双方必然发生了必要的精力和经济方面的消耗,而且同居时间的长短对于消耗的影响大小不一。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因双方未同居生活,发生的消耗较少,可以在适当考虑抵扣接受彩礼方所花费用后,酌情返还绝大部分彩礼。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的,且同居时间在两年以下、没有怀孕等情况,法官可能会判决返还少部分彩礼。

3、对于彩礼数额不大,或者同居生活达到两年以上,或者已共同生育子女,或者能证明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出于对妇女身心权益的保护,法官会倾向于不需返还彩礼。

 

Q:当事人过错对彩礼返还比例的影响

A: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判决彩礼返还比例时,除考虑同居时间、有无怀孕等客观因素以外,还会考察双方的过错情况。有过错方应当在对婚约财产的分配处理上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这既有利于惩罚过错方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又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具体来说:男、女一方或双方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或者有家庭暴力的等情况而导致分手或者离婚的,彩礼的返还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进行返还。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

 

Q:给付彩礼方的经济情况

A:法律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生活困难的评判标准是: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官会了解男方的经济来源、收入水平、男方父母身体状况等情况,判断其家庭所处的生活水平。若确实因给付婚约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能会适当提高10%-20%的返还彩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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