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或加名,变更登记前对方能撤销吗?
我接待过很多让我帮忙起草《婚内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客户告诉我:郭律师,我们商量好了,他婚前买的这套房子将来要加上我的名字。还有人说:我们婚后买的房子归我一人所有,他放弃房子的所有权。性格比较谨慎的客户还会追问我一句:我们这样约定有效吧?需不需要做公证?他要是反悔了怎么办?
其实,这是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今天我就用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讲,《婚内财产协议》中如果约定了将房子变更为对方的名字,或者给对方加名,但是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反悔了,协议约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
案例
蔡某与林某系夫妻,2015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内容主要包括:
1.林某将其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一套,过户给被告所有。如林某反悔,则以个人所属财产支付蔡某二百万元作为补偿。
2.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另一处共有房屋,该房产全部归蔡某所有。
3.甲乙双方婚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汽车,产权归蔡某所有。
4.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的股票、期权等财产,全部归蔡某所有。
5.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债权归蔡某所有。
6.婚姻存续期间蔡某设置个人专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归蔡某个人所有。
2017年8月,林某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第1-6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号:(2017)京0114民初14619号):撤销该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内容,即林某将其婚前房产过户给蔡某所有。但是关于“如林某反悔,则以个人所属财产支付蔡某二百万元作为补偿”的条款,以及其他第2-6条均未撤销,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林某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林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观点
这起案件法院的裁判观点主要如下:
1、协议第一款约定的房屋系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100%的产权归被告所有。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该约定的实质为原告将个人婚前所购买的房屋赠与给被告的一种意思表示,该赠与系夫妻之间的赠与,并非负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并未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蔡某名下,林某作为赠与方有权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2、对于“如林某反悔则以个人所属财产支付蔡某二百万元作为补偿”的约定,因为林某未能就该约定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举证,且林某在起诉时已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故法院未支持其撤销的诉讼请求。
3、双方在协议第3条关于共有汽车的约定、第4条关于期权股票的约定、第5条关于其他共同财产的约定及第6条的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合法有效。婚姻财产约定系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交易行为,故对于林某关于协议显失公平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通过本案的裁判思路,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婚内财产协议》跟婚内赠与的区别。虽然林某将两套房屋都是约定给蔡某所有,但是两套房屋一套是林某婚前个人所有,一套是双方婚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适用的法律完全不同,最终导致裁判的结果也大相径庭。具体来说如下: 1、林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给蔡某所有的行为,其本质上并不是婚内对财产的分配协议,而是一种赠与行为。既然是赠与,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现已失效,现为《民法典》地658条)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原权利人在交付财产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林某在该房屋没有过户给蔡某的情况下,可以反悔,并撤销该赠与。 2、林某将其他婚后双方共有的房屋、车辆、股票、期权等财产全部约定给蔡某的情况,则属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9条(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关于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的区别,最高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一方将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后者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p13)“不论是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单独所有抑或是双方共同所有,均属于赠与行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p251) 最高院的上述观点,在《民法典》出台以后,更加明晰地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中。该条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总结 上述案例给了我们这样的启发: 1、如果一方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给对方,或者约定为双方共有,这样的情况通常会被视为赠与,接受赠与的一方要怎样才能防止对方反悔,撤销赠与呢?最有效的方法有两个,一是房产要及时办理过户或者加名手续,动产则要及时交付;第二,如果房子目前有贷款,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最好对协议进行公证,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公证过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2、如果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给一方所有,虽然属于对婚内财产的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相关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接受房产或其他财产的一方,最好能够对协议进行公证,或者及时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在协议上尽量增加一条“双方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形,本协议一经签订,不可撤销。” 3、如果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但是在过户或者交付前反悔,想要撤销原来的赠与行为,一定要切记:法律对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进行。超过法定期间,则不再拥有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