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合规管理
前言:人体器官捐献是挽救患者生命、服务医学发展、传递人间大爱、遵循国际伦理准则。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努力建设“阳光、公正、高效”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让人体器官捐献更好地造福于民。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多层次社会、经济、人权、法治等诸多问题。据此,人体器官移植合规管理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合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从器官捐献到移植全链条可溯源的管理及监督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 人体器官移植流程管理
一、人体器官捐献登记
1、登记站:各市、县级红十字会设立本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或登记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登记管理及监督:
A.登记管理:a.各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的管理,省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b.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的管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管理、服务以及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B.工作监督:a.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b.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
3、志愿登记和潜在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填写志愿登记《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附件1)。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可以采用书面或网络方式登记,网络登记与现场书面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收书面志愿登记表的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或登记站须协助登记者将登记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登记信息系统,书面志愿登记表由省级及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建档保存。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潜在捐献者发现,采集《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登记表》(附件2)相关信息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报告省级管理机构。
4、登记途径:a.通过国家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登记;b.通过居住地的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进行现场书面登记;c.通过各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登记。授权的其他单位和组织应统一到国家管理中心备案。
5、登记卡、志愿登记证书:是确认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的有效凭证,由国家管理中心统一制作。获得方式:a.网上报名登记的自动生成电子登记卡,也可申请实体登记卡,电子登记卡与实体登记卡具有同等效力;b.现场书面登记的可领取志愿登记证书。
6、查阅、修改、变更或撤销:根据本人捐献的意愿,可以撤销登记的登记卡和证书,一经撤销随之失效。
7、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捐献编号,第1-6位数字代表潜在捐献者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数字为年度后两位数字,后4位数字为序号,捐献编号是识别捐献者身份的唯一编号,直至捐献完成均使用此编号。
二、人体器官的获取
1、省级管理机构接到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报告的潜在捐献者信息后,派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赴现场进行捐献见证。
2、协调员现场见证捐献者亲属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人在《人体器官捐献亲属确认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协调员审核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3、协调员现场见证捐献器官获取过程及获取手术负责人在《人体器官捐献获取见证登记表》(附件4)上签字,协调员审核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d.获取完成后,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填写《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结果登记表》(附件5)器官分配去向信息,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人签字,协调员审核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4、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协调员应在捐献完成后24小时内将相关表格信息录入登记信息系统,由省级管理机构审核后生效,纸质表格及相关佐证材料由省级管理机构建档保存。
5、遗体及丧后处理。
三、人体器官分配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专职协调员监督见证分配过程。器官移植完成后,由器官捐献协调员或器官移植定点医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红十字会)报告器官接受者的相关资料,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登记表》,上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四、人体器官的移植
五、遗体处理
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的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捐献的器官(组织)外,应当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协助联系遗体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或不符合遗体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所在医疗机构将其遗体移交其家属,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六、缅怀纪念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应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将捐献者的信息铭刻在器官捐献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上,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七、人道救助
各省(区、市)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对贫困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救助办法。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书面提交困难救助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评估核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八、颁发捐献荣誉证书
捐献完成后,省级管理机构或捐献者所在地红十字会向捐献者亲属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监制、国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
本稿系作者杨智提供,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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