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 汪子琳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持续攀升,夫妻二人只有一套房产没有其他房产,那离婚后一方将面临没有住处的困境,如何保障离婚一方的居住权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现在很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可暂住在婚房内,且对该居住权设定期限。
在《民法典》颁布前,居住权一直未被我国民事立法所承认。司法实践中,涉及居住权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以及公租房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这是首次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为离婚案件中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居住权提供了裁判依据。
《民法典》还未颁布前,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居住权的案件主要有两种裁判思路:一是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将双方关于居住权的约定解释为所有权等其他类型的物权;二是通过法律解释确认居住权的不动产权属性。
这些司法实践探索,都为此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有益的实证依据。《民法典》在第366条至371条设置“居住权”一章,主要对居住权的属性及定义、设立及公示方式、权利的行使与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这也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享有居住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