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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代理合同与一般代理合同的区别

发布者:智维刑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241人看过


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代理合同与一般代理合同的区别

作者:付玲玲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是目前比较流行的经营方式。日常可见的CO CO奶茶、金宝贝早教、德克士等都是特许经营的典型。这些企业的经营体系往往有直营、加盟、代理、分特许经营、委托管理等模式。那么,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代理合同与一般代理合同有何区别呢?笔者以代理过的案列为例阐述二者区别。

一、案件事实

XXX公司为一家经营连锁式餐饮品牌的公司,其经营的模式有直营、加盟及代理等。2017XX日,XXX公司与任XX签订了《代理协议》并授权任XX为XX市XX区的独家代理商。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开发、品牌推广、原料供应、技术培训在内的各项义务

然而,因品牌利润较大,双方利益分配不均。XXX公司认为任XX严重违反《代理协议》的约定破坏整体运营体系未履行开业报备、督导义务违约向第三方采购等。XX认为XXX公司未向其支付招商返利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双方都要求解除《代理协议》

二、管辖权争议

XX为解除代理合同关系及取得招商返利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XXXX区的法院提出了诉讼,且XXXX区的法院受理了该案。然而,出于本案案由及诉讼时间等方面的考虑,XXX公司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为一般代理合同纠纷而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因此,XXXX区的法院并无管辖权,实际应由XXAA区的法院管辖。

最终,法院认为该案案由为合同纠纷而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因此,应由XXAA区的法院管辖。

三、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代理合同与一般代理合同的区别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北京高院、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可知,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以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法律特征为准,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同时,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也并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因此,笔者认为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代理合同与一般代理合同的区别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的经营体系

特许经营企业几乎会有一套完善的经营体系,如直营、代理、分特许、委托管理等。就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代理合同而言,代理人属于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一种经营方式,其最终的经营目的是为了特许人的整体商务布局,不能割裂开来、单一对待。而就一般代理合同而言,代理人是为委托人处理单一的事务;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利益即可实现,无需考虑代理人整体的利益或商业规划。

2、统一的管理制度

具备统一的经营管理制度是特许经营企业所具备的最基础的特征。特许经营企业往往会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VIS识别系统、装饰装修、收银系统等等。因此,就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代理合同而言,合同中必须要约定关于代理人需遵守企业统一的经营管理制度,同时也会约定违反统一性要求的违约责任。就一般代理合同而言,代理合同中无需约定制度管理等条款,只约定需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至于代理是通过委托人的管理方法还是自己的管理方法达到代理目的,合同中并不会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3、独特的经营资源

商标、著作权、字号、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经营资源是特许企业的核心所在。因此,就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代理合同而言,代理合同中需约定将商标、著作权等经营资源授予代理人使用,以便代理人开展代理业务。相应地,代理人需支付经营资源的使用费用。就一般代理合同而言,合同中不会涉及到经营资源的使用问题。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的往往是产品销售、完成某项特定事务等。同时,一般代理也不存在资源使用费的问题。

4、排他的代理模式

特许经营企业发展代理人模式的目的是推广企业知名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加盟商,从而使企业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就特许经营合同体系下的代理合同而言,代理人仅仅可以为特许企业的一个品牌进行品牌推广或加盟。就一般代理合同而言,代理人可以同时为数个委托人从事代理事务,没有固定的限制。

5、合同解除方式

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代理适用的是《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而一般代理适用的是《合同法》。因此,就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代理合同的解除,往往可以适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信息披露、冷静期、两店一年等的解约理由。而就一般代理合同的解除而言,适用的是《合同法》地九十四条规定的解约条款及合同约定进行解约。

特许经营是一种新颖、专业的商业模式,不同于单纯的产品代理、商品销售、商标许可使用等。因此,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审慎地规划自己的经营模式和经营体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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