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影视投资类合同引发的纠纷,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这类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那么,关于影视投资类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到底如何呢?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共同出资拍摄某网络电影并由优酷独播。
《某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约定:A投资人民币3000万,有电影收益权;B公司负责拍摄、制作等,享有电影著作权且不论电影是否盈利,B公司需向A公司返还投资款;因合同引发的纠纷,由A公司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付律师认为该案不管是诉请还是A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皆不涉及影视著作权纠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然虹口区法院认为,该案合同约定涉及影视著作权,应由其知产集中管辖法院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管辖。尽管付律师向立案法官多次阐明该案不涉及影视著作权纠纷的观点,但立案庭法官仍坚持认为该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管辖。其后,付律师立即向杨浦区法院起诉。杨浦区立案庭法官听取了律师的观点,并出具了立案“简复”,认为本案为普通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法院管辖。最终,付律师成功向合同管辖法院上海市虹口法院起诉。
律师在处理影视类投资合同纠纷时,都会遇到立案难的问题,更何况一般案件当事人。因此,除了结合过往案件的处理经验及法律规定,律师在处理诉讼实务时往往需要进行大量的案例检索从而得知各地法院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方式。
那么,在遇到这类纠纷时,各大法院是如何认定管辖权呢?我们分别以知产案件审理水平较高的上海、北京两地法院为例。
上海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采用的是合同真意、条款及诉请相结合的原则。如果合同主要约定为投资性内容或提供非智力性服务等内容,而著作权归属为一般性简略约定,且诉请为投资款等经济性内容,那么,该纠纷类型为一般性合同纠纷,属于普通法院管辖。如果合同详细约定了创作、宣发、人设、外景、创意、权属等著作权内容,或起诉内容与著作权权益相关,那么,该纠纷类型大多为委托创作合同或合作创作合同等著作权合同纠纷,属于知产法院专属管辖。
代表性案例如下:
上海品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鲸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07民初7509号之一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原告仅为涉案影片的投资方,不参与电影项目从策划到宣发等具体工作,不享有涉案影片著作权,故本案所涉合同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无涉;根据《电影联合出品投资合作合同书》第十三条管辖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争议可提交至提出方归属地所属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因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海孟杰道具工作室与喀什金溪影视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沪0104民初2890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标的物若涉及知识产权权益,应认定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无论是涉案合同约定的孟杰工作室提供道具策划、其他创意策划、指导和管理统筹工作等服务,还是现有证据显示的孟杰工作室根据拍摄涉案电视剧的需要,提供各类道具的购买、租赁等服务,涉及的标的均只是提供服务,并未涉及知识产权权益,故本院认定涉案合同应属服务合同,不适用知识产权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
上海慈尚会影视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新界面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1) 沪73民辖终24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了合同目的、节目流程、脚本、人设、外景、创意、策划等内容,且新界面公司起诉主张为要求慈尚会公司支付节目录制服务费,故本案为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案件,故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北京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广泛采用的是合同约定原则。合同中约定了关于著作权内容的,一般统归为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代表性案例如下:
海宁博啦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顺合伟业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01民初22360号
从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合同的性质系合作创作合同,属于著作权合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关于电视剧版权、署名安排的内容,亦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范围。
海宁卓越影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捷成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1)京73民辖终26号
根据拍摄合同的约定,双方合作项目的内容系拍摄电视剧,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拍摄电视剧的署名等知识产权权属情况,虽然其中约定了投资等事宜,但不能因此否定拍摄合同系知识产权合同的属性。因此,本案确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浙江哇吼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与霍尔果斯捷成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21)京73民辖终25号
根据联合制作合同及变更协议的约定,双方合作项目的内容系拍摄电视剧,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拍摄电视剧的署名等知识产权权属情况,虽然其中约定了投资等事宜,但不能因此否定拍摄合同系知识产权合同的属性。因此,本案确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尽管目前上海、北京及广州这三地对于影视投资类纠纷的管辖问题的立案标准仍未统一,但大体都倾向于遵循书面合同或实际履行等。
付律师认为因影视投资类合同引发纠纷应采用综合判定原则。涉及到著作权归属、权益以及投资方参与创作等纠纷的,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涉及影视投资类引发的投资款返还、分红等经济纠纷的,由普通法院管辖。
另附上海、北京及广州三地影视投资类合同涉知产纠纷一审管辖法院图示:
上海法院影视投资类合同涉知产纠纷一审管辖法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 浦东新区、奉贤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普陀区、静安区、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 |
北京法院影视投资类合同涉知产纠纷一审管辖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东城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西城区、大兴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丰台区、房山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朝阳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 海淀区 |
广州法院影视投资类合同涉知产纠纷一审管辖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越秀区、从化区 |
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 | 珠海区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荔湾区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天河区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白云区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黄埔区、增城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花都区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南沙区、番禺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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