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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沈阳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基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邹XX因与被上诉人沈阳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0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XX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XX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XX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系争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XX领域外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中,上诉人邹XX委托被上诉人沈阳XX公司代为出售房产,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成诉,案涉房产位于葡萄牙,属于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XX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宁省辖区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之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没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不妥,应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0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邹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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