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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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受伤认定工伤的情形?

发布者:张晶晶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910人看过


如何理解工伤认定情形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针对第(六)款,并不是所有的都属于工伤,往往实践中都有一定的限定。一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二是事故发生后,需经过交警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例如他人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酒后驾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三是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做到“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限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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