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自第二个月开始主张双倍工资。但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否则不予支持双倍工资的主张。
案例:
吴先生2020年10月入职某企业担任工人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8月,吴先生工作中受伤。为了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10月,吴先生要求公司与其补签一份劳动合同用于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让其签字后,并未将盖章的合同交付给吴先生。后吴先生为了申请工伤认定,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也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仲裁委缺席裁决,支持了吴先生的仲裁请求。
公司收到裁决书后提起了一审,并在开庭时提交了有吴先生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一份。吴先生认可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但强调该劳动合同的落款签署时间与实际签署实际不一致。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份,但该合同实际是2021年10月份左右签署。系吴先生要求补签用于申报工伤,但公司骗吴先生签署后,未在合同上盖章。公司坚称,劳动合同落款时间与实际签署时间一致。后被告吴先生申请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经鉴定,笔迹形成时间与吴先生陈述一致。一审法院以劳动合同系倒签,无法真实反应吴先生的真实意识表示,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并承担鉴定费15000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补签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吴先生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对之前劳动合同期限的追认。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需向吴先生支付鉴定费15000元。
吴先生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了吴先生的申请。
后经申请执行,公司支付了15000元鉴定费。吴先生也成功申请了工伤认定,并做了伤残鉴定。但双倍工资与其无缘了。
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关于补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二倍工资争议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则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劳动者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生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维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