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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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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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然可能损失重大

作者:李维懿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39次举报


工伤事故发生后,伤者在认定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后,可以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需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的。 但是对于山东的劳动者们来说,如果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很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25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劳动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会逐渐减少,而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需要支付。

      本文作者李律师曾代理一件工伤案件,李律师代理公司应诉。劳动者一方请了一位法律援助律师孙律师,帮其代理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阶段和索要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阶段,其余阶段皆是自己走的程序。劳动者受伤时已经57岁,该法律援助律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时,并未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也没有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构成8级伤残。但在劳动者提起索要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申请时,其已经满60周岁。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仲裁委仅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已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因已过退休年龄导致无法支持,仅支持了6万余元赔偿。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但后续程序均维持原判。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普通员工50岁、女干部55周岁,某些特殊行业退休年龄还会更低。因此发生工伤时,年龄临近退休年龄的员工一定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本文案例中的徐师傅所聘请的律师,没有及时告知劳动者导致其损失巨大,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少了一大半。由此可见,发生工伤案件,找一位专业、可靠的律师是多么重要。

李维懿律师,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主席,,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主修民商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