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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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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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辩护案

发布者:李维懿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5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5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第二项中“某某公司不负有支付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义务”部分;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该律师担任被上诉人某某食品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辩称,刘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通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李维懿律师,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主席,,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主修民商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