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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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

发布者:李维懿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7日 810人看过 举报

2018-08-27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被告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后被告丛某未能如约还款,原告遂将被告丛某诉至崂山法院,后追加丛某丈夫为第三人。我们代理是第三人刘某的代理人。后法院判决被告丛某承担还款责任,刘某不承担还款义务。

2、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中原告明确要求只追究被告丛某,放弃了对刘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告不理。法院自然不能判决第三人刘某承担还款责任。其次,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丛某所借数额高达50万,明显超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刘某从不知情该笔借款,也从未向借款人出具任何数面材料,所以原告需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主张由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律师建议: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向他人出借大额款项的同时,应当让其配偶一同签字确认。这样可以防止因债务人离婚导致的财产转移。

   对于夫妻来说,配偶一方对外借了大笔款项,应当审慎对待。不应当随便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李维懿律师,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主席,,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主修民商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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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220********79 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