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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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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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诉讼,实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李维懿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4日 8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丛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丛某母亲曹某名义起诉自己和丈夫刘某。我所指派我与崔律师作为刘某代理人。希望将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确权到其母亲名下。庭审中,曹某代理人丛某某(丛某哥哥)举证了丛某与曹某所签署的顶名购房协议以及购房前曹某及丛某的银行流水。庭审中丛某对原告(上诉人)所诉事实均予以认可。因房产证、合同等产权文件均在丛某手中,我们为了证明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登记信息。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2、【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以下四项:个人婚前财产的法定孳息及增值;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是刘某与丛某婚后购买,切曹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无法直接证明曹某替丛某支付购房首付款。无法认定该房屋是曹某对丛某个人的赠与。本案表面上看是一个房屋确权纠纷,实则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律师建议】

房屋的产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夫妻买房时为了规避日后出现的风险,若是夫妻共同出资的,建议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若是夫妻一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应当保留有父母向开发商直接打款的银行流水以及明确约定赠与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赠与协议。


李维懿律师,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主席,,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主修民商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