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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XX置业有限公司与XX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传奇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7日 5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包头市XX置业有限公司与XX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

一、案件简介

原告为包头市XX置业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为原告的股东之一。原告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第三人吴某(吴某为被告的配偶)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认为在公司并不需要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借款协议。且第三人已经根据借款协议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还款并承担巨额的违约费用。原告主张股东损害公司利益2000万、律师费10万、鉴定费1万元。

2021年7月14日,包头市青山区法院受理立案。我方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8月2日出具裁定,移送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12月1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点评

本案的审理的焦点为:1、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2、被告是否存在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代理思路

1、首先提起管辖权异议,抢夺有利的“阵地”。

2、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所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审查要点无非以下3点:(1)被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被告是否存在过错。(3)被告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
(1)通过《首届董事会会议纪要》《项目合作协议书》原告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
(2)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属于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经过了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所有借款协议、手续均合法有效。
(3)被告2011年6月之前都是正常履行公司职务,没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更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利用控股股东和董事长的便利。2011年6月之后,原告公司被其他股东彭某实际操纵,被告更不可能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来。
(4)第三人起诉公司还款案件判决后,原告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彭某的操纵之下,有财产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导致执行局迫不得已才通过查封房产的方式实现执行目的,至于多计算出的利息原因是原告不配合执行长期拖延造成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思路,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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