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传奇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12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认可院外护理费用。黄X的出院医嘱虽然写明需赔付,但未写明护理依赖、护理等级、护理期,不符合护理费用的给付标准,院外护理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不妥。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黄X出院后医嘱陪护30天,为1人亲属护理,虽未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但是一审法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认定出院后的护理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二审维持原判。
尽管院外护理的证据不尽完善,包括护理人员为亲属且无法提供误工证明(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因护理导致的误工期限)。但是,已经提供的证据包括医生医嘱已经具有说服力,仍可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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