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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将构成刑事犯罪

作者:王娜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6日分类:刑事浏览:1915次举报


2020年的这个春节,“新冠肺炎”亦如2003年的“非典”一般,突如其来,席卷大地。面对肆虐的病毒,蹲在家里最安全。网络时代,蹲在家里可纵观天下,而浸泡在网络中的我们,面对未知的病毒和泛滥的信息,也可能因一时糊涂编造出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还故意传播出去,而导致足不出户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毕竟,刑法中还有个可能不常用到的罪名-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回顾当年的“非典”,我们可借鉴的除了众志成城战胜病毒的经验以外,还有活脱脱的违法案例:

2003年4月25日11时至12时许,被告人黄旭在北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编造了肖某出现发烧、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指使被告人李雁两次拨打北京“120”急救中心电话。12时许,北京急救中心派急救车前往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在的汉威大厦出诊,致使该公司及在大厦内办公的其他单位人员误以为汉威大厦内有人患有“非典型肺炎”,造成大厦内人员恐慌,严重影响了大厦的正常秩序,亦干扰了“120”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旭、李雁为图报复,在北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编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向“120”急救中心进行谎报,严重扰乱公共场所和急救中心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惩处。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读史可以明鉴,知古可议鉴今,是古人留下的智慧。鲜活的案例摆在面前,同样的事件背景,在网络更加便捷的今天,信息爆发却是分秒之间。日益增长的确诊人数牵动着中华民族每一颗焦虑的心,面对未知的病毒,我们将众志成城,共克难关;面对泛滥的信息,我们更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净化网络环境,以精神助力前线,致敬逆行者,中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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