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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不是想卖就能卖

作者:王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0次举报

微信朋友圈,不是想卖就能卖?

    这年头,如果有人告诉你他在搞社交电商,千万别当真,其实就是朋友圈卖点东西赚点小外快啦。But, 即便是在朋友圈卖点货,就能随便卖吗?No No No,重要的事情中国英语说三遍。且看本美女律师(文末有皂片为证)为你解读最新法律规定。

最近,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111日起实施)。最高法也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让我们搞搞清楚在朋友圈什么东西不能卖。毕竟鲁迅说过,搞清楚人生不能干什么最重要……


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典型案例是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发布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

客观行为:《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

入罪标准: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三是前科情况。《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本律师风险提示:微信朋友圈虽然“万能”,但也不能乱发信息,不是想卖啥就卖啥,否则,稀里糊涂就真正失联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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