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一般会有明确的经营办公地址以方便企业对外联系。而企业内部的员工,其实际提供的劳动地点大多是相对固定的,因此企业一般应以相对固定的工作封闭区域(通常是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信件的地址)来确定工作地点。然而,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其工作性质有很大出入,譬如外勤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活动区域比较宽泛,则应允许企业约定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如北京市、朝阳区等)。如是大型企业,尤其是商业企业都在发展连锁经营,其经营店面遍布一个城市的角落,甚至很多出市出省,向全国发展。新的店面开张,从经营管理的目的出发,总是要从老店中抽出几个得力的员工到新店充当骨干。如果,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而且还将其工作的店面名称标注清楚,企业的麻烦就来了。所以企业在与劳动者约定该条款内容时,企业应该认真考虑劳动者可能的工作范围,在不影响劳动者权利的前提下,将工作地点的范围定得宽一些。
实践中应注意:有的企业为避免因变更工作地点而发生争议,预先约定企业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员工必须服从。在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企业提出的合理的工作地点安排,并且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并服从。但假若企业做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或者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如提供班车等),那么即使合同有约定这样的条款,也不得以该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因为企业的自主权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而不是无限制的,否则就会违背“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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