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至于退休返聘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服务合同,受民法调整。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退休返聘人员中的管理风险:
⑴从最大限度降低用工风险,减少纠纷角度,如果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最好还是要签订书面的聘用协议为好,以备日后发生争议留下依据。至于协议的具体名字,考虑到现实的背景,尽量不用使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类似的字样,容易与退休人员产生劳动合同相关的歧义名称,为了简单、明确、便捷。最好采用“聘用协议”或者“返聘协议”为好。
⑵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下的一种社会保险形式,而返聘人员已领取退休金,不再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自然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也就不可能要求工伤赔偿待遇了,虽然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但是双方签订的临时聘用协议表明已形成劳务关系,可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民事纠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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