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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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主文中如何处理?

作者:周燕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7次举报
2023-03-02

要点:1.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财产问题。只需要对财产处理作出判决,不应在判决主文中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也不需要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单独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2.仅有一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才需要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出版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财产问题,对解除同居关系这项诉讼请求在判决主文中如何处理。既然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同居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该同居关系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是否同居以及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全凭当事人双方的自觉自愿。
因此,只需要对财产处理作出判决,不应在判决主文中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否则,与本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相矛盾。同时,也不需要单独就该项诉讼请求单独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只有在仅有一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才需要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相关案例

(2020)京01民终3728号

法民发[198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故本案中,即使郝某、魏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亦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而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因郝某、魏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且在本案诉讼之前,双方的同居关系已经终止,故郝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2022)豫1622民初432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告同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分割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对其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2)川1921民初80号

本院认为,原告杨翠方与被告李建于××××年××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依照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不属于事实婚姻,属同居关系。未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解除,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依法驳回。关于原告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在庭审中放弃自己应分得的份额,并将该份额赠与给二子女,其行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民事审判
转自:最高实务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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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领域律师,该诉讼领域一线从业经验近6年,至少为千名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多次参加公益普法及法律问答活动,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7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股权纠纷、私人律师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87 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股权纠纷、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