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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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什么情况下由男方抚养

作者:周燕君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7次举报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属于哺乳期婴儿不宜与母亲生活,无论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从保护婴儿利益出发,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不是母方无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是母方不尽抚养义务,不抚养婴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如果父亲提出婴儿随其生活的要求时,应该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4、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内婴儿随父方生活,仅有父母双方协议还不够,还必须强调对婴儿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并且还须经法定的予以准许的程序,即应由人民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议确认。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对哺乳期婴儿利益的保护。

来源:华律网

周燕君律师,宁波市本地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司法部专职执业律师。周律师待人以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7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