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任某与邱女士相识于朋友组织的聚会,经过两年多的恋爱,两人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2003年6月,育有一女涵涵。婚后,经过共同努力,二人在南通市区购置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但是二人因缺乏沟通等问题,双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16年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2017年2月,邱女士再次起诉至法庭,坚持要求与丈夫离婚。诉讼中,承办法官向涵涵征询意见时,她明确表态如果判爸爸妈妈离婚,其希望和妈妈在一起。
此时,双方争执的焦点不是能否离得了婚,而是这套两人共有产权的小套房产的归宿。对此,双方各不相让,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效。
在法院向双方进行法律释明后,任某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补偿邱女士16万元,邱女士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补偿任某19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邱女士,并由其补偿任某19万元。
解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回归本案:
本案中,任某与邱女士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女儿涵涵表明跟邱女士生活,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是婚姻法重要原则,分配房子时应该要考虑到女方带孩子生活的问题,也为孩子的生活创造一个相对更有利的条件,给带孩子一方合理的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同时,本案中,邱女士与任某在竞价过程中,邱女士更是多补偿了任某3万元人民币,在竞价过程中,明显更高,根据相关规定,也是合理的取得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