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许多人由于缺乏资金又不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而铤而走险借高利贷,有些人可能存在“高利贷是违法的所以可以不用还”这样的侥幸心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高利贷是否需要还呢?
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款条文的意思是当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年利率24%属于合法利息是需要还的;利率高于36%时,超过36%的部分无效可以主张不还,还了也可以要回来。而24%-36%这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通俗来讲,可以不还但自愿还了也要不回来。
2020年新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0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4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也就是说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当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15.4%,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可以按照旧的司法解释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总的来说,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要视借贷合同订立的时间而定,但是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笼统的认为高利贷不用还都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