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缘由:2021年4月,原告参加被告×公司在武汉举办的项目说明会,会上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了某项目的相关签约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保留一个月冷静期时间,冷静期内考虑不签约被告将无条件退还预付费用。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该项目合同款共计10万元,一个月内原告经考虑决定不签约并通知被告解除合作协议,经多次催告被告仍逃避并迟延支付退款义务。
二、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人民币10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逾期返还合同款利息3623元(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从2021年5月30日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止);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律师观点:一方面,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一个月冷静期时间,冷静期内原告考虑不签约被告将无条件退还预付费用,该约定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原告已明确通知被告解除项目合作协议并请求返还预付合同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履行退款义务。随着商事交易更加便利,预付款在经济生活中也更加常见,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本案中,双方在保密协议中已经就预付款项的退还作出明确约定,但由于相关解除合作协议通知的证据没有妥善留存,其中两个月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无法主张,这也提示遇到相似情形应注意相关证据留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被告与原告就退还合同款及赔偿损失一事多次进行沟通,但被告却仍然逃避履行退款义务时,被告的行为已经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由被告退还加盟费用1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1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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