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8)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XX、代理检察员于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辩护人贾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8日8时许,被告人赵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XX处时,与骑人力三轮车停在此处的武X(女,73岁)相撞,致武X因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另查明,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赵XX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武X无事故责任。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XX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又返回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武X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武X亲属请求对被告人赵XX从轻处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何X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事故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赵XX的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武X及其亲属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村委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赵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XX案发后电话报警,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后又返回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被告人赵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