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敬秋律师
杨敬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潍坊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杨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敬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辛X、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杨XX驾驶鲁G×××××号牌中型厢式货车沿潍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密市XX时,与对行左转弯的张X驾驶的鲁V×××××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X受伤、鲁V×××××号轿车乘车人薛X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X的伤情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经认定,杨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薛X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XX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2年),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XX系自首,且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鉴于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杨XX驾驶鲁G×××××号牌中型厢式货车沿潍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密市XX时,与对行左转弯的张X驾驶的鲁V×××××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X受伤、鲁V×××××号轿车乘车人薛X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X的伤情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经认定,杨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薛X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XX随行同事拨打120、122报警,杨XX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XX与被害人家属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外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验单;证人张X、于X、付X的证言;被告人杨XX的供述;视听资料以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XX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期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杨敬秋律师,2004年开始在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工作,后从事律师职业,始终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热心于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