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李某1先后从他人处购买没有合法来历的二手摩托车18辆,涉案摩托车价值25000余元,被抓获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量刑错误,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情简介二: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赵某、钱某合伙或单独盗取电动车、电瓶共计22次,涉案财物价值52000余元,李某2明知电动车、电瓶是李某2盗窃所得,仍先后收购18次,涉案财物金额45000余元,被抓获后,三被告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2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李某2不服上诉,辩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量刑与赵某、钱某相当,明显过重,改判李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条文:
《刑法》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掩饰犯罪解释》)2015年6月1日施行:
第一条第1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第2款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简称:《细则》)2017年5月1日施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五千元的;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机动车解释》)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简称“掩饰犯罪”
案件评析主要讨论两个问题:
一、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二、如何平衡掩饰犯罪与其上游犯罪之间的量刑问题?
一、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中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规定,但是《机动车解释》和《掩饰犯罪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都从两个维度进行了认定——次数和数额,《机动车解释》规定“五次以上或者金额达到50万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掩饰犯罪解释》规定“收益10万元以上或者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收益5万余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通过对比发现,两个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时有一些差异,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机动车解释》规范的对象为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所得的机动车,而《掩饰犯罪解释》则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的所有对象统一的规定,前者相较于后者来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在对象为机动车时,我们要优先适用《机动车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例如:如果李某1曾收购不明来历的摩托车车4次,犯罪金额5万元,按照《掩饰犯罪解释》,李某1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按照《机动车解释》的认定标准,李某1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于量刑结果有很大的影响。
二、如何平衡掩饰犯罪与其上游犯罪之间的量刑问题?
《掩饰犯罪解释》第三条第(五)项: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该法条表明该犯罪是基于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上游犯罪所产生的罪名,属于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犯,较上游犯罪而言,掩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低,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七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一斑。
案情简介二中,上游犯罪是盗窃罪,李某2犯掩饰犯罪,一审李某2被判处的刑罚与上游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相当,李某2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量刑与赵某、钱某相当,明显过重,改判李某2三年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李某2上诉的理由是认为其行为不是“情节严重”,而法院驳回了这个观点,法院真正改判的原因是量刑失衡。法院的观点是:“一,首先,本罪对上游犯罪有依附性,没有上游犯罪非法取得的财物,就没有下游犯罪可言;另一方面:本罪惩罚的重点在于妨害司法秩序,即妨碍了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以犯罪所得为线索查处和破获上游犯罪的活动。就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言,下游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并没有增加或扩大这种损失。与事先参与犯罪共谋的情形相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当然要小得多,因此,一审法院量刑失衡。”所以,在掌握本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时,应当统筹把握。对于符合《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依法认定“情节严重”,以此发挥本罪的堵截性作用,遏制和预防上游犯罪的持续和扩大势头。同时在量刑上要与上游犯罪之间取得平衡。具体而言,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上游犯罪指向同一笔财物的情况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的量刑必须要比上游犯罪人量刑轻一些,而且要适当拉开档次。
认定掩饰犯罪情节严重不能唯数额论,要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 次数、犯罪数额等因素,综合考量,才能给被告人公正的审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李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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