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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一)

发布者:计祥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631人看过


目前,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蔓延,各级政府采取了如隔离、延期复工、延期开学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这势必会对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主要类型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会随之带来诸多法律纠纷等问题,下面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引起的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受疫情影响逾期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逾期交付房屋购房款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伊始,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其影响范围之广、危害之大、防控措施之严,是始料未及的事。如果购房人在疫情爆发前,签订了购房协议,后确实因疫情未能按照约定期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双方是否承担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可以确定,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但特别提醒,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如处于疫情隔离观察期、疫情治疗期及停止营业等证据,否则,可能还是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建议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延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保持积极的沟通,以避免和降低双方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同样,针对因疫情导致逾期交付房屋、逾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证书的,出卖人以不可归责于自身事由,可以适当的要求购房人免除或则减轻相应的责任。但也要保留相应的证据,并及时告知购房人,防止购房人出现借疫情故意拖延交房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违约行为。

针对购房款的问题,一般来说,我们认为不能因疫情而免除支付购房款责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购房款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现在支付手段和渠道多种多样,如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而且疫情期间这些支付手段并未受疫情影响而被阻断,购房人任然可以通过这些方式支付购房款,也就是说支付购房款并未受疫情影响而导致履行不能。但也不能排除确实因疫情无法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房款的情形,如处于无人、无电、无信号、无网络的情形下等,可能要求减轻相应责任。

二、收拾疫情影响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减免问题?

一般来说,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这当然包括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但近期受疫情影响,不少承租人,尤其是营业性房屋承租人的收入受到严重影响,支付租金的能力大大减弱。对此地方政府为鼓励经济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就合肥市而言,2020年2月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在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疫情防控期间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半月房租减半,……。”但这条优惠政策适用前提是,承租国有资产类房屋可以相应的减免租金。而对于承租非国有资产类房屋能不能减免租金呢?一般来说,承租人应当依约支付租金,同时目前也未有相应得法律及政策支持可以要求减免租金,并且支付租金是金钱给付义务,其不会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履行不能,只不过是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减少、支付能力减弱,所以承租人不能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承租房屋的经营性收益严重减少而当然要求减免租金进行抗辩。对于此情况我们建议承租人和出租人先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积极沟通,并保留受疫情影响具体情况证据,包括影响的期限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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