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职工受伤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必然会涉及工伤赔偿问题。作为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前会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而有的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工伤待遇赔偿由单位承担,购买了社会保险的,大部分工伤待遇赔偿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工伤待遇赔偿。工伤待遇赔偿中会涉及到工伤待遇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问题。
对于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职工,其工伤待遇赔偿是由哪一级别的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目前,就安徽省而言,工伤保险基金正由市统筹向省统筹过渡过渡阶段。在工伤待遇赔偿部分项目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标准计算问题,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25条规定,工伤待遇赔偿中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现在安徽省各地区涉及上述计算标准仍然能够按照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么?其实不然,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34号)第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地市,暂以该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或与该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持平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以合肥为例,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合肥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21元,而2019年安徽省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8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98元,显然,2018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已经超过合肥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本律师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6198元进行计算。而实务中,合肥地区有劳动仲裁委继续按照5921元计算,可能目前正在过渡阶段,预计后期就上述计算标准会逐步实现统一,以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