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祥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发布者:计祥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4539人看过


实践中,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双方无法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并不能当然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否则,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属于劳动关系。具体有如下三点理由:

第一、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三个条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足)。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且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当然的认定此种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那么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受损,且违反劳动法立法精神和目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情形的条件即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而对与达到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不能当然认定为劳务关系。

第三、劳动合同终止依据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条件,而并不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终止的表述内容并不一致。

综上所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属于劳动关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