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何种情形下,适用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正确引导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适用经济补偿金包括以下6种情形: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有违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或者违法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条首先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且劳动者同意后,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者存在一定的不足,且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又做了相应的调整,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主要是说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无过错,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4条条第4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5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何种情形下,适用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