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祥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孙XX与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计祥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X与被告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计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92000元及利息共计10394.2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各款项出借之日暂算至2019年2月25日,具体应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上合计为102394.2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孙X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8月23日、2018年10月27日、2019年2月12日和2019年2月13日先后七次分别向原告孙XX借款20000元、20400元、4800元、4200元、40600元、1500元、500元。借款当日,被告仅对前五笔借款向原告分别出具借条五份,且双方口头和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亦依约向被告全额出借了上述七笔借款,其中前两笔借款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出借,最后两笔借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出借,剩余三笔借款通过现金方式出借。后原告多次催要上述七笔借款,被告至今仍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孙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五份及转账记录打印件,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为同乡朋友。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七次向原告借款,2018年6月2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账合计20000元给被告,约定利息2分,2018年8月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三次转账合计20400元给被告,2018年8月15日,被告交付现金4800元给被告,2018年8月23日原告交付现金4200元给被告,2018年10月27日原告交付现金40600元给被告,前述五笔借款被告均出具借条给原告。2019年2月12日、2月13日原告分别微信转账1500元、500元给被告,被告未出具借条。前述款项合计92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XX公司保函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查封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丽水XX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92000元,有原告提交的五份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018年6月29日20000元的借条书面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结算利息,本院予以认定。剩余72000元款项未书面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未到庭,系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X给付原告孙XX借款本金92000元,其中20000元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另72000元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款清息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4元,保全费1032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