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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与倪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计祥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与被告倪XX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的法定代理人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程XX、被告倪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计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倪XX赔偿各项损失17696.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倪XX的丈夫孙XX与孙X的爷爷孙XX系兄弟关系,二人因祖产问题发生纠纷,在村干部组织协调时,倪XX与孙X母亲何X发生口角,揪打过程中,导致孙X自何X怀抱摔落,经省儿童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及创伤性癫痫,现诉求其对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倪XX辩称:倪XX对孙X没有加害行为,倪XX在与何X揪打过程中,何X一只手抱着孙X,一只手与倪XX揪打,其摔落系何X保护不当造成,倪XX对孙X受伤没有过错,孙X有先天性癫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X的爷爷孙XX(老二)与倪XX的丈夫孙XX(老四)为兄弟关系,均居住在庐江县庐城镇城南XX。由于孙XX居拆迁,孙X兄弟之间为分割财产产生矛盾。2018年5月12日上午,村干部召集孙X四兄弟到孙XX家协调此纠纷,倪XX随丈夫孙XX前往孙XX家附近,孙X兄弟在屋内谈及其母亲去世一事时,几兄弟发生争吵,村干部见此情景随即离开,倪XX听到争吵声后,便骂着走进孙XX家,与孙XX之妻张XX发生口角,张XX被其子孙XX走,孙X之妻何X问倪XX“你怎么到我家来还这么狠”,倪XX说“我就这么狠”,倪XX与何X吵了起来,何X手中抱着孙X,倪XX上前打了何X一巴掌,后一把揪着何X的头发,何X被揪头发后慢慢蹲了下来,蹲到一半的时候,孙X就头朝下滑到地上,何X就与倪XX对打起来,一直站在一旁的孙XX(老X)把孙X抱了起来。孙X见倪XX与何X揪打,便上前殴打倪XX,致倪XX左眼眶壁骨折、复视,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4月15日,孙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赔偿倪XX各项损失55395.74元。
孙X摔落后于2018年5月13日入住安徽省儿童医院治疗,同月29日出院,住院16天,用去医疗费9590.84元,伤情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癫痫、腹泻病。根据孙X申请,本院委托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对孙X的营养期、护理期进行了鉴定,该所以皖三康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6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孙X护理期17日,营养期17日,支付鉴定费1000元。
另查明,孙X父亲孙X于事发当天,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表示孙X出生时大脑发育有问题。其同时陈述了倪XX先行诀骂,引起双方吵打。孙XX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证明倪XX先诀骂,并先动手殴打何X,揪何X头发导致孙X从何X怀抱滑落。医生邵X证明了对孙X的治疗经过。案件审理过程中,倪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计X申请本庭调取本院(2019)皖0124刑初101号案卷中公安机关讯问孙X笔录、调查孙XX的调查笔录、调查医生邵X的调查笔录。庭审中,经对上述笔录进行质证,双方对孙X、孙XX、邵X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双方当庭进行了陈述,孙X代理人提交了孙X的病历档案、医疗费发票、起诉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倪XX提交了本院(2019)皖012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倪XX在丈夫孙XX与其兄弟发生争吵时,理当进行劝说,化解纠纷,其竟不然,直接参与诀骂,在被何X质问时,殴打何X脸部,明知何X怀抱刚出生不久的孙X,还揪住何X头发导致孙X从何X怀抱滑落摔伤,倪XX对孙X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孙X出生时虽脑部有发育问题,但与经诊断确定的伤情无关,医生邵X证明了治疗经过情况,其伤情本院予以确认。孙X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为:医疗费9590.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营养费850元(50元/天×17天)、护理费2258.96元(132.88元/天×17天)、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计14999.8元,倪XX应予赔偿。
综上,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因受伤所受损失14999.8元,由被告倪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孙X。
二、驳回原告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元,保全费185元,计292元由被告倪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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