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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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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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被告未对原告的违约责任提出反诉,应否对双方的违约责任一并处理?

作者:孙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8次举报
【裁判规则】: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限定了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请作出裁判。尽管在涉及合同解除与否的诉讼中,合同解除的原因属于必须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也可能是违约方,需要对合同解除后果承担责任,但是在被告仅对其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进行抗辩但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对原告的违约行为进行审理认定,实际上是代被告对要求原告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作出了选择,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和辩论权利,同时也会使得判决既判力不当扩张。此种情况下,宜行使释明权询问当事人是否于本案中提出反诉以便合并审理,或者对原告的违约责任在裁判中告知被告另行主张。


孙勇律师,联系方式:18753187579(微信同号)。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自从业以来,在各种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