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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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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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销售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写明要求消费者自担产品权利瑕疵的,该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作者:孙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3次举报
【裁判规则】:

车辆销售公司提供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文本中,约定因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已经得知车辆存在所有权瑕疵,故车辆售价远低于市场价,买方如要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需单独与原车主债权人或抵押权人沟通,今后因所有权发生任何争议所生损失皆由买方自行承担。车辆交付使用之后,原车主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扣押成功。此时消费者起诉主张购车合同中上述风险自担条款属于明显减轻卖方责任、剥夺己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若综合具体案情,可以证明消费者明确知晓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则不应认定系争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孙勇律师,联系方式:18753187579(微信同号)。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自从业以来,在各种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行政诉讼